說明:
一、依國教署 113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51577 號函轉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30127538A 號函及本局 113 年 10 月 28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32292192 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並應落實個案輔導追蹤。
三、請學校利用各項管道強化親師溝通,提醒家長多留意孩子所使用的物品,共同守護孩子安全。
四、檢附附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