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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林倩如 - 本校最新消息 | 2025-03-24 | 點閱數: 33

一、依據本市 114 年度市立中等學校教師市內介聘分發期程表辦理。
二、查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略以,學校尚有可提供轉任缺額為前提下,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係適用教師法及施行細則,以續聘方式辦理,又續聘之審查係教評會權責,而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三、爰 114 學年度貴校普通班不同科教師欲互相轉任(如:數學科轉理化科)者,學校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免報本局備查。惟不同類別教師之轉任(如:特教班轉普通班、普通班轉專任輔導教師),或編餘缺教師員額轉任一般教師員額,因涉缺額之調整,故以校內有缺額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本局備查。
四、另有關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相關轉任規定如下:
(一) 依本市 108 學年度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簡章規範略以,「巡迴教師應實際服務滿 3 年,且須中心學校之生活科技學習節數足以聘任教師一人,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轉任為中心學校之一般專任教師。」爰經本市 108 學年度正式教師甄選錄取分發至科技中心學校之巡迴教師,若欲轉任為一般教師,請確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須中心學校之生活科技學習節數足以聘任教師一人,且校內有缺額方得供轉任。
2.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本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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