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 114 年 5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40713251 號函
二、重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對加班派遣應審慎,視業務輕重緩急由主管覈實指派,並於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覈實認定是否確有必要,以免浮濫。
三、各機關應確實簡化內部作業流程或程序,檢討不必要流程,彈性調整人力或工作指導等,儘量避免加班。倘應業務急迫性確有加班之必要,仍應審慎考量,視其輕重緩急覈實由主管指派,並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避免有未經指派或先簽退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四、重申有關「機關確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認定」,依保訓會 113 年 1 月 2 日函釋略以,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以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是以,除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所定加班費時數上限或專案加班之加班費外,其餘未逾期之補休時數,仍應以補休期限休畢為原則,例外須符合上開結算要件,始得依法結算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