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家長及學生詳細閱讀下列說明: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2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換算為 27 支警告)。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60 分)以上。
因此學生若未達領取畢業證書規定者,僅發予修業證明書。
請同學把握每次補考的機會,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