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21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30016183 號函及「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辦理。
二、旨揭評選之參選資格如下:
(一)於 112 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或 112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1 月 31 日擔任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者。
(二)教育部已取消實習輔導經驗年資需達 3 年之限制。
(三)曾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 3 年輔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三、符合上述資格者,可自行選擇個人參選或團體參選,團體參選不限組成模式;送審資料無固定格式,但頁數應為 10 頁至 60 頁,並包含教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卓越事蹟等內容,並附送審資料電子檔 PDF 光碟片 1 張。
四、受推薦人經本校評選小組審查通過者,本校將頒發獎狀以資鼓勵;經教育部評審獲選者,將由教育部辦理頒獎典禮公開
頒獎。
五、請貴校踴躍推薦,並於 113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備妥送審資料及電子檔各 1 份送達本校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