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104學年度第 1學期「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申請事宜。
說明:
一、依據「104學年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計畫」(附件一)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說明:需設籍本市年滿5足歲(98年9月2日~99年9月1日)以上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大班)學童,且未搭乘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係指凡設置有交通車之學校,學生若居於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不得拒絕搭乘而申請交通費,除非交通車乘坐容量已滿額,無法提供學生服務,始得申請交通費。
三、申請送件資料及時程:
(一)請學校於104年 9月30日(三) 之前轉知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填具申請表(附件二)、檢核表(附件三)後向學校承辦人員提出申請。學校初審後,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檢附下列三項證明文件: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2.身心障礙手冊 3.醫生診斷證明或學校特推會決議(特推會決議請連同委員簽到影本一併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