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導師 您好:
依據中華民國 105年 5 月 2 日,南市教特(三)字第 1050452545 號:
一、「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五)辦理各項輔導活動
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作業規定,擔任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具身心障礙證明或經鑑輔會核定學生)之普通班合格教師:
(1)每週確實有 2次以上輔導事實紀錄者,每學年嘉獎 2次(請檢附詳實輔導紀錄)
(2)實際擔任輔導工作並有紀錄者,每學年嘉獎 1次(請檢附輔導紀錄)
電子檔已公告於本校公告區,請您上網下載後填寫回傳,學校將會依據實際內容給予敘獎:
(可參考範例),請您以電腦打字於5/25(星期三)前傳送電子檔至特教組信箱jrllin@hotmail.com,以利敘獎。
PS.
1.若您要敘獎者,將回條勾選交回(每位身心障礙學生都要寫輔導記錄,每個人寫3次以上記錄,內容可自行新增喔~)
若您不需敘獎,將回條勾選後交回即可。
2.現階段特教服務:資源班服務、特教諮詢服務(未入資源班),若不確定請空白,特教組再行補充。
3.不包括在家教育之學生。
若有填寫方面問題,請洽分機 18特教組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