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6 月 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080096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推動藝術教育活動,教育部於本(105)年 1 月 14 日以臺教師(一)字第 1040162451B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如附件 1)。
三、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之申請作業規定,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 1 份、活動申請表一式 5 份及活動計畫書一式 5 份,本次為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四、本年第 2 期(即辦理期間在本年 9 月至 106 年 2 月)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由本局為統一受理窗口,受理各校申請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7 月 8 日止(星期五),以學校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校申請旨揭活動經費由教育部部分補助,不足之金額請各校自籌。
六、相關「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經費編列注意事項及申請表件請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http://depart.moe.edu.tw/ED2600/News_Content.aspx?n=E3A9C8CCBC9C5204&sms=2FA6D6C71B443632&s=AF7C4B525CCA5F32 瀏覽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