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規定:限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已申請者。(※若為初次認證申請者,需以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方式進行申請)。
二、旨揭相關訊息如下:
(一) 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環教教育人員除經推薦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6月內得申請展延。
(二)環境教育人員因逾期未展延,致原證書失效者,可重新申請認證(再認證),考量原申請文件已符合認證審查規範,故再認證者得僅檢具再認證申請書即可申請認證。
(三)若為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申請再認證時,請附上「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證明文件」一迸送審。
(四)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相關資料下載: https://eecs.epa.gov.tw/front/DlZone.aspx
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再認證之疑義,請電洽( 03) 4020789轉 601~611 、 621~628 。
四、檢附環境教育人員再認證申請書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