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8月15日環署綜字第1010070074號函,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6月6日環署綜字第1070044698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5月29日以環署綜字第1070040859號令發布「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下稱執行辦法)。
三、執行辦法第8條立法意旨為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下稱提報單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環境教育法(下稱本法)第24條裁處後,仍未辦理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以促使其履行行為義務。
四、旨揭函釋內容與前揭執行辦法相牴觸,爰自該執行辦法生效日(107年5月31日)起,停止適用該函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