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參加本校公、勞保有子女未滿一歲之女性員工,且親自哺乳者。
三、申請哺乳時間規定:
(一)每日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如住家遠途或特殊因素,經與學校協商獲同意後,可將每日兩次、每次半小時合併為每日一次、每次一小時。
以上哺乳時間均不得於上下班前一小時內辦理。
(二)申請人本職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應利用無課時間為之。
(三)申請人如擔任級任職務,其申請時間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四、本校員工申請哺乳時間應以書面提出,申請表如附件,經校長同意後,申請書即
同請假單,免再填寫請假單。
五、哺乳時間若需離校者,應自備緊急聯絡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六、申請人於外出返家哺乳路線,應為上下班之合理路線,不得有迂迴或繞路之情
事。
七、哺乳時間若有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時,應以校務優先。
八、本辦法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