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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洪梅芳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5-03-23 | 點閱數: 2736

一、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參加本校公、勞保有子女未滿一歲之女性員工,且親自哺乳者。

三、申請哺乳時間規定:

 (一)每日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如住家遠途或特殊因素,經與學校協商獲同意後,可將每日兩次、每次半小時合併為每日一次、每次一小時。

以上哺乳時間均不得於上下班前一小時內辦理。

 (二)申請人本職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應利用無課時間為之。

 (三)申請人如擔任級任職務,其申請時間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四、本校員工申請哺乳時間應以書面提出,申請表如附件,經校長同意後,申請書即

    同請假單,免再填寫請假單。

五、哺乳時間若需離校者,應自備緊急聯絡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六、申請人於外出返家哺乳路線,應為上下班之合理路線,不得有迂迴或繞路之情

    事。

七、哺乳時間若有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時,應以校務優先。

八、本辦法簽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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