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號公告訂之,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一份,請依公告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E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附件一)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重點略述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行政院環保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6,000元之罰鍰。
三、查貴校屬旨揭公告限制使用對象範疇,請確依公告規定辦理,本局將於公告生效日起不定期前往進行稽查作業;另為了解貴校餐飲供應狀況,亦期減少不必要之稽查行為,請貴校惠予詳實填寫所附調查表(附件二),並於108年5月31日前回傳至本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傳真電話:06-2882102),以利彙整憑辦。
四、另再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6月9日環署廢字第0950044991號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附件三),公告第二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政府部門、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提供座位供顧客內食用餐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供消費者內食使用...」,亦請貴校秉持環保理念落實執行,倘有違反者本局將逕依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