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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楊淑真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9-11-01 | 點閱數: 229

主旨:重申各校應落實「菸害防制法」規定,並請加強校園電子煙防制工作,以維護師生健康,請查照。

說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31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有關電子煙係近年興起之新興菸品,為利推動菸害防制教育並落實無菸校園,請加強下列防制措施:

()電子煙屬未合法產品,為防制電子煙危害,請各校將電子煙納入校規規範管理,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如尚未納入者請確實辦理。

()將電子煙危害納入推動校園菸害及藥物濫用防制內容,並善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媒體加強宣導。

()請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融入菸(含新興菸品)害防制危害認知教學。

()協助追查校園菸(含新興菸品)來源,獲知來源的資料,應函送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單位)追查其成分及來源。

()有關電子煙製造、販賣違反法規如下:

1、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之電子煙,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2、若含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

3、若未含有尼古丁、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

()推動健康促進學校計畫,將菸(含新興菸品)害防制持續列為必選議題,電子煙防制課程納入增能重點,強調電子煙並無「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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