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臺南市 109 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計畫辦理。
二、本計畫為整合「薪傳教師輔導計畫」及「教學輔導教師實施計畫」,提供初任教師與需成長教師教學領導及心理支持,以精進專業知能,提升教育品質。
三、本計畫優先鼓勵有 107-109 學年度初任教師或新進教師之學校提出申請,擇優通過以 100 案為上限。
四、薪傳輔導教師之基本資格:
(一)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具有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或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如獲減授課者,需完成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研習課程,共 30 小時。
(三)正式教師教學年資滿 5 年以上;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 3 年以上之教師。如獲減授課者,需於 110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研習課程 30 小時與進階專業回饋人員培訓研習課程 12 小時。
五、完成 109 學年度薪傳輔導教師相關工作之教師,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擬核予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