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 2 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 3 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2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第 6 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第 7 點之 1 :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