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1年1月1日起學校工作人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補助原則,請依說明辦理,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0年12月21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101553230號函(諒達)送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二、自111年1月1日起,學校工作人員未完整接種2劑COVID-19疫苗之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補助原則如下:
(一)資格條件:
1、已完成疫苗第2劑接種,未及於111年1月1日入校前滿14日者。
2、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
(二)經費運用:符合上述資格條件者,得以本局110年8月24日核定補助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購置防疫物資及用品經費或校內其他相關對應之業務經費支出。
三、目前國內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請持續鼓勵尚未完成接種之教職員工,儘速配合完成疫苗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