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軍校正期班:輔導應屆畢(結)業生報考陸、海軍官校及國防大學(政戰學校)原每獲得 2 員核配獎點 3 點,修訂為每獲得 1 員核配 1 點。
(二)士官二專班、空軍航技學院二技班及中正預校:輔導應屆畢(結)業生報考原每獲得 2 員核配獎點 1 點,修訂為每獲得 1 員核配 1 點。
二、另依教育部「各職類軍訓人員選訓晉任資績計分標準表修正規定」,上開招募成效獎勵不列入晉任資績分計算,惟仍可列計累功換章。
三、本規定自 105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原 93 年 3 月 30 日陸睜字第 0930005604 號函頒之「國軍年度招募班隊協力單位招募成效獎勵規定」同時間廢止。